第五章。城市道路、基地出入口。停车场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快速路,35.50米,主干路。40 55米 次干路,25。35米、支路。12。20米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第二十二条、居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第二十四条.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2,5、第二十六条,建设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尽可能在基地周边等级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对于大型或整个街坊的建筑基地.其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满足表4要求、三,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5米 大型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7米.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基地.出入口宽度不大于10米.严格控制沿城市道路一个方向开设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确有必要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出入口间距不得小于100米、相邻基地应合并设置出入口 四.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米 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米、五、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六。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库 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 其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 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表4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第三十条、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不得占用庭园绿化用地.停车场 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活动中心 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并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配建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超过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2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不超过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 其宽度采用双车道,第三十三条。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小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m2。车位 小汽车室内停车库30 35,m2,车位,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m2、车位。自行车露天停车场1,5.1 8.m2。车位 自行车室内停车场1.8.2.0 m2.车位。自行车路边停车带1,0 1。2、m2,车位第三十四条,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 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 普通汽车2,5.铰接车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