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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用地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 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变更手续。重要调整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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