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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八条,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 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增加相应标准的10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表1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具体研究确定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制订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在不超出建筑容量总体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具体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1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建设项目.有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1执行 第十一条.表1规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幼托.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居住建筑的相应控制指标,第十三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三,高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层.第十五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 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 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4、5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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