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退让第四十四条 建筑退让系指建筑物后退地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渠。绿带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第四十五条、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所列标准控制、如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一,相邻用地退界距离一般参照6层标准条式住宅、不含工业.仓储及安全要求较高的建筑、进行控制 相邻双方各退一半,如南侧或东西朝向建筑增加高度。则增加部分全部由增加高度的建筑退让.如南侧或东西朝向的建筑减少高度,则减少部分全部由减少高度的建筑折减 二。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三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0米 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第四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8所列标准控制、1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2,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大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3,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城市道路交叉口处有展宽车道的 道路规划红线位置相应外移。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表8指标的1,2倍,第四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但不得小于15,0米,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表9中控制指标。大门后退围墙线不得小于3。0米,建筑物的台阶 阳台,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按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在满足消防 交通.管线铺设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可以适当缩小,第五十一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 其宽度规定如下。一 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20,0米、二,省道两侧各15。0米。三.县级以下公路两侧各10.0米。四、对于过境高速公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沿穿越村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0米 第五十二条,沿河道 渠道蓝线两侧。或沿河道路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退让河道,渠道蓝线或绿化控制带外边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 0米,第五十三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 0米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0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 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二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规定如下,1.城市非建成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 1,10千伏,距外侧导线,5,0米、35,110千伏.距外侧导线.10,0米。154 330千伏.距外侧导线,15.0米、550千伏,距外侧导线,20、0米。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 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沟外侧不小于0,75米的区域。第五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设施应退让道路红线设置.其退让距离参照第四十六条低。多层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指标执行、规模较大的、应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五十六条、建筑退让除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文物保护、环保。景观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