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乡管理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辖区内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城乡规划区内设置的地名标志。交通标牌。以及避雷,邮政,通信 有线电视。供水。电力 燃气.热力、消防、环境卫生等设施,不得擅自在公用设施上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和物件.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随意挖掘城镇道路.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经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的 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工程完工后 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实施夜景亮化,严禁破坏照明和夜景设施.第二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擅自进行挖沙,取土。开山 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三十条、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沿河道路的两侧不得修建不透景围墙,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第三十一条。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一 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悬挂物品、晾晒衣物。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焚烧物品。三 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四、利用行道树、广场公园绿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按以下规定实行管护责任制,一 公共绿地 风景绿地 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次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占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 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按相关要求自行负责,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划定的保护区内从事致使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实行集中安全供水、第三十四条,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卫生.稳定的服务.合理安排线路,站点,时间,实施营运全程监管 确保准时准点运行,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公共交通站台以及沿线的候车亭和招呼站等设施,不得有在车站停放非公共交通客运车辆 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站点或者路段停靠.禁止乱停乱靠。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 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 张贴。第三十七条.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批准的地点,形式、高度及规格设置 户外广告发布前.应当到广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 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三十八条,自治州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对城乡规划区内的集贸市场管理,参加集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禁止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商场 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商品,第三十九条 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应当实行封闭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 工地出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运输渣土。散体材料的车辆应当实行封闭式运输 行驶时不得遗洒污染路面,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原因需要临时堆放的,须经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县市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 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采取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响他人生活、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第四十二条,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 广场,机场 港口,车站,河道.公园 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扔废弃物.倒垃圾和污水,二,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三,焚烧物品。四 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 家庭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倒入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收集站内 生活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禁止随地倾倒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活垃圾运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 处理场。不得随意倾倒,第四十四条,凡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省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自治州城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区域管理责任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确定。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 提高其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