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会同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恩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该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镇。建制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建制乡、村庄总体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或者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七条。自治州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恩施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恩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恩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乡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内容外,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应当遵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 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十一条,禁止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区内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推行单元楼式住宅、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适当集中、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严重缺水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改善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应逐步将不适宜居住且难以治理地区的居民迁出、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州长,县长 市长.分管副州长.副县长。副市长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临街重要建筑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第十三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建制乡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并由镇、建制乡人民政府报经县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实际。制定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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