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乡功能。改善城乡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是指城市,镇和建制乡,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集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建制乡人民政府受上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 卫生、公安。民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在城市管理中、按照规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城乡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城乡建设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收益,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