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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等法律,法规以及,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 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规划局,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八条、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 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四,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审查并公告后 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五 专项规划、由各专业部门依据国家规范、标准编制专项规划、经专家评审会后公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规划委员会审批 六,城市设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规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报批。第十条。修规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严格执行控规前提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 民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二,工业项目用地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三,城市中心区 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交叉口.机场 车站,码头、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周边区域项目.四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绘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第十一条,规划覆盖,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低影响开发设施.人防工程。工业项目、户外广告,构筑物等必须全部纳入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分级审查,市规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高规划管理效率.第十三条.规划环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依法依规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体项目 报批前需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海绵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并在现有规划编制体系的框架下、将海绵城市的规划内容系统地融入到规划的目标.指标。空间布局等相关内容中 第十五条.管廊工程规划 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 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 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第十六条、部门规划、各级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园林,环保.工商。商务、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七条、用地性质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各类用地分类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八条。用地功能布局,居住用地 R 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分开布局,确需功能混合布局时、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 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商业尽量分开布置,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商业尽量分开布置。第十九条 零星用地管理、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开发性居住.商业项目 可以实施危旧改造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应参照零星用地管理办法专门论证其利用方式.第二十条.公益性设施用地控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 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 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第二十一条。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应利用城市绿地、广场 道路,水系等公共开放空间 在满足各类用地主导功能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低影响开发设施。并落实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地下综合管廊用地。新建地下综合管廊原则上无需新征地.但需划定其三维控制线 明确管廊的平面和竖向规划位置,同时还需合理确定地下管廊配套设施 含控制中心.变电所 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的规模 用地和建设标准以及附属设施 含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 报警,标识等,的配置原则和要求.并落实其用地需求.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城市道路用地在满足道路规划使用功能的同时 还需保证一定的绿地率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景观路红线宽度不小于60米、绿地率不得小于40。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三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 绿地率不得小于25,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五.对于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等道路 在满足同等道路功能的前提下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充分考虑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需求。优先选用含绿化带的横断面形式,第二十四条。工业 学校用地配套设施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二十五条。用地兼容。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区划,十堰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类地区和、类地区、类地区 指水、电。路、学校等公共设施完备,人口密度在3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类地区.类地区以外的区域。第二十七条、地块控制,建设用地地块控制规定,一、建设用地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除公益性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类地区土地出让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类地区用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二,海绵城市指标控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制定地块出让用地条件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合同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控制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具有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应核算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内容是否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对于不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改造区管理。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加绿。留白,降密,增高,的原则进行.编制改造专项规划。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成片改造。以一个片区单元即。四条城市公共道路围合区为单位.最小1万平方米以上为基准点启动、不足1万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 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方可建设.四,改造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造区应加入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并进行海绵化改造的规划设计,结合建筑。绿地.道路及广场的改造建设.宜增加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五.改造区实施主体。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原则上以区政府为主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以片区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改造规划 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造.改造用地原则上采用净地出让方式 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建筑面积划分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 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完全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三面被完全掩埋,一面全部露出.且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露出部分建筑面宽 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四.建筑物二面被完全掩埋、其余二面全部露出在另一室外地坪上.内部有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按累积露出部分建筑面宽 20米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依此类推、第二十九条、容积率计算、容积率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住宅建筑 包括公寓.别墅等 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3米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 3米,不大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1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 计算,跃层式住宅 低层式住宅等用作起居室、厅 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二,办公建筑,含写字楼,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9米,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不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大于5.5米时,其建筑面积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办公门厅、大型会议室.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 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三,商业建筑.包括酒店 临街商铺等各类配套服务建筑 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5、4米。大于5 4米,不大于6 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建筑面积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1米、其建筑计算面积值在2倍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计算.商住楼中商业裙房顶部含结构转换层,层高在2,0米以下时。结构转换部分不计入层数。商业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层高不受一般层高度控制,此类功能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四,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 2米的计算1,2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层高在2.2米至3.3米之间的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出3,3米的参照第二十九条第 一 款实施,建筑底层设架空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觉通透、空间敞开,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若底层设计用于停车功能,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楼,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内避难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五,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 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 2面积、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 飘,窗,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六、多个标高场地宜采用分台地设计标高,如建筑室外平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等级最高城市道路,含规划。标高为准增加不超过0,6米作为室外地坪。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应标注具体用途,仓库和车库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计算地下建筑面积 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在满足小区停车泊位和面积的情况下 若设计为商业 娱乐,办公,管理等其它功能的计算建筑面积,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面积.七、工业建筑、体育馆 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八.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第三十条,建筑容量,建筑容量控制要求,一 居住用地建筑密度 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 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除旧城改造,安置区建设容积率可达3 5外,各类住宅容积率不得高于2.8,已批控详规符合规定及下表的。从其规定。不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三 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要求,四、对未列入,表30、1 表30 2 表30,3.的其它建筑和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三十一条,容积率奖励规定、建设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为城市各类公共绿地。广场提供开敞式临高等级道路用地的,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是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最高增加奖励容积率不超过1、0。且不超过规定容积率上限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3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3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建筑朝向.根据十堰市城区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30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并以南向为主朝向.确需东西向布置的、建筑物应考虑遮阳设施。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以东向为主朝向,第三十三条,日照、十堰市城区日照标准。一,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与遮挡建筑范围的确定按照.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B42.T952、2014,有关条款执行,二,住宅的卧室或起居室以大寒日.真太阳时.8。00、16 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2小时为日照标准,学生宿舍参照此标准.三,养老院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以冬至日,真太阳时、9,00,15。00之间。底层满窗不低于3小时为日照标准 四.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以冬至日9,00、15。00之间 底层满窗不低于2小时为日照标准,五,所有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全天累计日照时间。第三十四条,低影响开发设施规划,建筑与小区的规划设计标准应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建筑与小区的低影响开发系统应结合建筑与小区的地形,地质情况,规划指标,多年平均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相邻市政设施、河湖水系和绿地广场等要素统一规划设计。一。尊重原有的地形地貌。尽量依靠自然排水。建筑。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 二、建筑与小区的径流总量控制无法满足要求。或项目有雨水回用要求时,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设置雨水回用系统,三,建筑和小区的雨水调蓄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雨水利用需求.场地情况、雨水径流控制率要求等综合确定、四 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利用低洼地设置生物滞留设施、渗渠等设施减少外排雨量、五,设置在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的绿地宜优先采用下沉式做法 并采取措施将雨水引至绿地 六。建筑宜采取措施将屋面排水引入周边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第三十五条,建筑间距一般规定.一.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要求,二,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保建筑通透。自然.天际线与环境协调 并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 视觉卫生等要求 三,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及天际线控制、具体可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2.L为我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第三十六条、居住间距,十堰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七层及七层以下 高度不超过24米的居住建筑,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新建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旧城改建区不少于1,0倍。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不少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 9倍,2 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9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7米。3,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6米、二。高层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少于26米 2.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 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少于16米、3 建筑山墙与山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为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不少于13米,三、高层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与其主朝向一侧的多层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一项的规定。2 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纵墙面与其主朝向一侧的高层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应按三十六条第。二 款之第一项规定计算。3 高层建筑纵墙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该多层建筑高度的0 5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为该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0米、4,多层建筑纵墙与主朝向一侧另一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高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4米.5、高层建筑山墙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9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层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9米、若相邻两座建筑其中一座墙面为防火墙时 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6米,第三十七条.非居住间距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与其南侧、东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三十六条执行。并应符合消防要求 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二,居住建筑与其北侧,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要求。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第三十八条,间距折减。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消防间距要求。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第三十九条、间距扩大、大、中.小学教学楼,养老院,幼儿园 托儿所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 与相邻建筑,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5、第四十条,非平行间距.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按建筑物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 7倍、非平行角度超过60。的间距、按建筑物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距离计算。第四十一条、间距计算方式。建筑间距计算需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一。建筑物间距按最凸出的外墙轴线间距计算.二,建筑物纵墙面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按最大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三,居住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边线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当两幢建筑之间有地坪差时。其差额小于1米时不计地坪差,大于1米时将遮挡阳光的建筑物提高或降低到相对高度计算间距 若被遮挡的一侧建筑底层及以上裙楼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计算日照间距可减去该建筑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层数的高度,五 条形平面建筑山墙宽度超过14米.含14米.时,按建筑长边计算间距,点式平面建筑山墙开有卧室窗、且以该山墙为此套住宅主朝向的、该山墙按建筑长边计算间距、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一般要求.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 河道。天然气.高压 主干管和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三条.退让地界。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起计算后退距离,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前文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3,多层建筑纵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6米,山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4米。高层建筑纵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15米。山墙后退用地界线不少于6米、二.相邻各类公共绿地新建各类建筑 其最小离界距离.1,多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6米,山墙不得少于4米,2、高层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12米。山墙不得少于6米 三 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地下室顶部标高超出在相邻地块正负零标高的,超出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退后地界。第四十四条,退道路红线,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须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并且须满足。表44,的规定。二,新建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除应满足、表44,要求外,其主要出入口面,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0米,并按规范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的场地 三.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通透式围墙,绿篱退道路红线距离同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四、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范围内未经审批不得设置踏步,花坛等构筑物。注 1、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 人行道 2 城区道路等级详见 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综合交通规划及审批的各道路方案,3 建筑后退有特殊要求的景观道路的距离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退让空间用途,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应从底层凸出外墙起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退出区域应无偿作为市政道路拓宽及绿化。休闲,慢行区.不得用作停车场.第四十六条、交叉口退距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以10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二 临城市次干道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以道路交叉点为圆心.以60米为半径画圆 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第四十七条、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招牌,污水处理设施等 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二,建筑基础,地下室 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等,退后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0米,三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敞开式阳台、第四十八条。退蓝线。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有绿化景观要求的应加大退距,第四十九条.退铁路、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 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 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它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 其他铁路为15米,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必须避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30米.二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 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隔离带、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构,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一,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 国道两侧各30米 三。省道两侧各25米 县道两侧各20米.第五十一条.交通分析,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及外部交通的衔接组织。停车泊位 步行交通及其他交通设施.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一,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 展览馆、车站 市场,物流中心及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 办公.旅馆.餐馆 娱乐 医院 学校、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二 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 公路客货站场.机场,码头.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公共停车场等,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十二条 小区配套 住宅小区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道路,停车场,绿地.物业用房。超市,活动室 消防控制室、警务室.幼儿园。公厕 卫生室.监控设施等.外,必须配套相关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规模不低于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并利用小区空地。绿地。露天停车场等开敞空间预留应急避难场所。二.居住规模200户至1000户时 除按规定配套组团级公共设施外 需专门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三。新建居民小区社区用房面积配置不低于32平方米,千人,居民文体活动用房配置不低于25平方米。千人,物业用房管理不少于规划住宅面积的3、最少不得低于40平方米、居住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需配建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小商品和农副产品超市用房.四,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设置 对单栋混合用地建筑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临街高层住宅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裙房不应超过四层,建筑高度50。100米的 裙房不应超过五层 用地规模较大的商业兼容居住用地.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应分离建设,不得采用楼下商业、楼上居住的混建形式,五。高度在40米,含40米,以上的非临街面住宅建筑底层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和通道外 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置等开放空间.不得设置为停车位.第五章,景观控制.第五十三条,天际线控制,建筑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按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留足视线通廊、对天际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体量要进行专题论证,一,二类居住用地建筑控制高度为18米、24米 30米.45米,60米 80米、100米等档次、原则上要求同一居住用地内不少于地上建筑面积10,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比建筑控高下降至少一档,二。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投影长度不大于70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投影长度不大于60米 三。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并保留视线通廊 四。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五 临水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 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水一侧面宽的50、六。临山体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山体一侧面宽的40 七,临山。临水建筑布局应遵循近低远高的原则.八。桥梁、车站 加油站,隧道,交叉口及周边建筑应进行专题景观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高度超过15米的商业裙房按照主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高层建筑布局 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不得以单纯日照达标呈.梅花桩,式布局,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第五十五条、建筑功能,建筑物不得同时兼有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将住宅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他用房,第五十六条,建筑风貌,建筑风貌控制的一般原则及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一。建筑体型。体量,建筑风格和色彩应符合 十堰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区 传统风貌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 绿地率,建筑间距等 并对建筑高度 体量和风貌做出具体要求,经依法审定后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工业遗产区。传统风貌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用逐步整治的方式 维护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重点保护 鼓励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城市文化内涵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优秀近现代建筑及工业遗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原址保护 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优先采用原地迁移方式。确无条件的.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异地迁建,建设项目中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第五十七条,建筑立面.沿城市主次干道。临河.水库.及临公共绿地和广场的建设项目 临街面室外阳台应作统一的封闭处理、所有建筑室外空调机位,落水管.太阳能等各类管线设施必须隐蔽设置。必要时设置管道井 以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住宅屋顶统一设置太阳能安装台架 统一管线布置,其太阳能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与建筑屋顶有机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美观、建筑外立面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 临城市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含户外广告位 必须按程序经审批方可实施。第五十八条.建筑色调.各类城市建筑原则上采用风貌特色规划指导色调。以青灰.丹黄两个色系为主,不宜采用大红大绿等鲜艳刺目的外观用色、禁止使用低档次的外墙装饰 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饰材。体现城市与自然山水环境的和谐,第五十九条.户外广告 商业建筑物附设户外广告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置.其尺度和风格应与建筑造型相协调并体现街区特色.户外广告位不得影响街道景观视线和平面轮廓的尺寸。建筑方案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批建新的户外广告位 第六十条.街道及地面附着物.城市街道的人行道在保证其宽度。连续性和无障碍的同时,应按规划要求采用统一的材质和形式铺设,以形成街区风格、公交车站.治安岗亭 标示物。强弱电箱体等设施应统一规划布置在城市道路车行道以外、对垃圾站等配套设施进行有效遮蔽,城市公共厕所应尽量设置于公共建筑角落.减少独立设置.第六十一条、城市亮化,临城市主干道两侧 主要河道两岸和城市广场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道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建筑室外夜景照明设计,原则上屋顶及一 二层楼以日光型泛光灯亮化.减少使用轮廓灯,跑灯及其它色调灯 建筑物的夜景照明设计与建筑方案同步报建、同步审批,同步验收,第六章,居住区道路与停车场。库,第六十二条,居住区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米,小区道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12米 组团路车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米,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之间衔接的起坡点应设在小区以内.提供交通通行的开放式小区。每个小区必须有不少于2个通往不同市政道路的出入口及路线、以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小区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100米,第六十三条。居住区道路低影响开发设计,在满足道路功能与安全.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面源污染控制和地表径流削减.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自身及周边绿地空间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一,道路人行道可采用透水铺装,新建区轻荷载的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二。结合道路横断面和排水方向,建设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设施.通过渗滞 调蓄和净化等方式,实现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第六十四条.停车.停车位设置规定,一、新建住宅用地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地下停车为主 临主次干道建筑必须保证地下两层专用停车场,除建设专门立体停车库外,地下停车位不得以立体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率一般住宅不超过15.保障性住房和集体宿舍不超过40 并应将不少于5 的停车位作为访客停车向公众开放 二。建设用地停车位应满足 建设项目配套停车位控制表。的规定.本规定的建筑物停车泊位单位指标,机动车以当量小汽车为计算单位、注。1,地面停车场每台标准车位占地25、30 2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每台标准车位占地30。35,三.停车泊位大于5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5米 停车泊位大于500辆的.出入口不少于4个。出入口间距不少于15米.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四。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设置.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70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90米、停车场 库。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五,停车场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2012,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第六十五条 停车场低影响开发设计.停车场规划设计时宜配套布局绿化用地.形成适当的分隔,以便于将雨水引入绿地进行综合处置、地面公共停车场的硬化地面应优先选用透水铺装.并配建蓄水模块等蓄水设施 对经过分隔绿带和透水铺装等低影响开发设施过滤.净化后的雨水进行收集。并用于洗车 广场冲洗和绿地浇洒。第七章.生态保护与中水利用,第六十六条、山体保护与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地保护与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 生态第一,保护为主,科学利用的原则,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及山体保护 生态等相关专业规划应严格保护原有生态基底 构建 山水林园湖 的整体生态网络、将所要保护的山地设为,禁建区 并公布。并对区内的裸地.荒草地、闲置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减少自然灾害和水土流失。增强水保能力,对于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应以 绿线。明确划定控制范围 二 山地整理项目必须依照山地利用规划.竖向规划 或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实施,坚持整理治理结合。同步实施。不得破坏山林植被 影响城市景观.三、对山体植被完好地区除必须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外。从严控制开挖开山建设,四,建设工程开山项目必须按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山体开挖 及红线图.五、位于山体周边的城市建设区、应布局山体截洪系统.降低汛期山洪对城市建设区的危险性、六 施工中的支护设计 挡墙、护坡,抗滑桩等设施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所界定的用地红线或征地界线等内容,七,城市绿化应符合,3515、的要求,即在城市道路300米距离布置,500平方米绿地.1000米距离布置,5000平方米米绿地。第六十七条.生态廊道、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外围生态绿地在满足自身功能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大面积的绿地与水体。设置雨水渗滞.调蓄、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雨水径流 城市建设区内的生态廊道和绿地、应结合场地竖向,增强其雨水入渗、滞蓄能力。并可作为城市建设区雨水径流调蓄.排放的辅助通道,第六十八条,水敏感空间保护、应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 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市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 禁建区,限建区,范围。提出蓝线控制宽度,并划定城市蓝线加以保护、一。对于水生态功能受损以及过度硬化的河道。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应进行生态修复,并和两岸用地规划进行充分衔接。二,根据城市排水防涝的需要和城市景观建设需求,识别规划区域内尤其是城市规划新建地区需要新开挖的水系。并和用地规划相协调、确保水系用地在总规及控规中得以落实、三.水敏感区域应以保护为主.确需建设的,优先布置为绿地,广场等用地。根据城市地形标高和河流水系.识别城市排水通道,并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进行有效衔接,第六十九条.中水利用,城市中水利用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二、当具有城市污水再生水供应管网时.建筑中水应优先采用城市再生水,三,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应设计中水处理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建筑面积大于2万 的宾馆 饭店,公寓等 2.建筑面积大于3万、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娱。体育等建筑。3.建筑面积大于5万。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3,d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4,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m3,d、应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四.雨水和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汽车冲洗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消防用水等非与人身接触的生活用水,还可用于建筑空调循环冷却系统的补水 五,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低影响开发设施 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第八章、市政及管线,第七十条 净空保护地区。航空港 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第七十一条,隧道周边 隧道洞口周边建筑控制。一 位于隧道洞口上方建筑。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 按照50米划定 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二、临隧道洞口两侧建筑,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三,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第七十二条,水体周边、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50米.渠化的 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20米,河道两侧依据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对河道景观特色的定位,构建以河为脉的组团景观发展格局。强化城水相融特色风貌、第七十三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与道路控制边线 建筑控制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关系,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 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第七十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的划定.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 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高速公路正线两侧。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国道两侧。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三,省道两侧,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5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 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 相关规划控制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规定距离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第七十五条.项目配套管线 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 排泄洪、上下水.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道路公共区域标高.与城市主。次.支路相接的小区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 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作为验收必备条件之一,第七十六条。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 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 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 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第七十七条。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 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 架空电力线边导线外侧水平延伸在以下距离以内.含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的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征求电力部门意见,一 1千伏至10千伏的线路10米,二 35千伏至110千伏的线路15米、三 220千伏至500千伏的线路50米、四 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4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城市道路。确有建设必要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第七十八条、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建筑物水平距离.除人行天桥 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 不得小于5米,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第七十九条.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 地面。山坡.峭壁 岩石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 等级公路的,应当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八十条、铁路保护,沿铁路两侧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 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 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第八十一条,现状道路保护,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第八十二条,河流保护.城市的主要河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5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30米 一般冲沟不小于20米划定,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 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20米,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 应当在坡脚布置并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十三条,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 以桥梁边缘起算 规划桥梁按照双向8车道计.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50、100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上游3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含规划滨江路.或者桥台,在禁建区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 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 应当专题论证、在陆域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行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八十四条,特大型桥梁绿化设置要求 在汉江等河流上规划.建设桥梁时 除轨道交通专用桥外,桥梁两端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绿地 第八十五条,道路临时用地使用.因道路工程放坡,拆迁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以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第八十六条、公交停车港设置。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应当设置港湾式公交站,要求符合以下规定,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 800米 二、新建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2,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 5米、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以上设置,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第八十七条,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 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3000.4000平方米,第八十八条.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50米.第八十九条.人行天桥,从严控制架设人行天桥,城市主。次干道上空原则上不设人行天桥,确需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鼓励人行天桥与建筑物合理连接.第九十条,地下通道、鼓励建设地下通道,新建道路在交叉口,交通枢纽及其它人流密集区建设时.应当配建地下通道、其它路段200米以内预留一个过街箱涵。地下通道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8米 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建设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须协调好综合管廊与地下通道的平面及竖向关系 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 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 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九十一条。无障碍设施,设计城市道路时、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第九十二条,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二.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第九十三条.地下管线共同沟和综合管廊建设区域、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地下管线共同沟或综合管廊,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区域 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主要是 1。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 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 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2、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3,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第九十四条,市政工程管线在道路横断面上的布置、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 盲道等统筹协调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车行道为4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二。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 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三,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四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 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第九十五条、城市管道的最小建设规模 在城市主 次干道上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 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一、主干道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次干道电力电缆沟及管道6条。孔.二,通信管道12孔,三,天然气管道100毫米,四,供水管道200毫米 排水管道400毫米。第九十六条.地下管道覆土厚度规定.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1米。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 与城市道路平行埋设在车行道下的其他地下管道线 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其盖板装饰应当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当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当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第九十七条 架空线及电气设施位置规定,在城市道路上,除确需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在城市道路上。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应当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论证,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及临街空间.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 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规定要求逐步规范、第九十八条、交通设施架空部分的环保措施,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架空部分 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噪.防眩等措施、以降低对相邻建筑的影响。第九十九条、水源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设置排污口、不得向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水体内排放生活污水 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禁止在水库流域范围内开山采石以及一切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一百条,排水管理,工业废水的水质必,须 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1996.和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管道水质标准,CJ343 2010,等规范的相关规定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不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第一百零一条 雨水管渠、城市雨水管渠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河湖水系等受纳水体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进行有效衔接 根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2006,2014年版.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采用2年,立交桥,下穿通道 商业中心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广场、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车间和重要仓库等中心城区重要地区采用5 10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采用20,30年,第九章,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第一百零二条,防灾减灾。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原则,一,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二。城市规划应避免产生人为的易灾区 宜采用适于防灾的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式、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三。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四。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支干道组成。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五,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 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六 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七、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信 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统 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第一百零三条、消防。城市消防控制要求.一.防火间距、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1的规定,2、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高层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2的规定.3,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3、3的规定 此外 甲类和乙类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4.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周边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5.加油站与建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加油站防火间距、单位.米.表。6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5的规定。7。乙类物品库房 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 乙。丙、丁和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3 6的规定。二。消防站.1。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二种。普通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报警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2,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3 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 医院 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4、责任区内有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化学危险品单位的 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距上述单位距离不宜小于200米 5,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6,消防站设施建筑按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设防,防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消防站设施指标应符合表103。7的规定、三 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1,消防给水宜与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2。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3,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4。消防车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相结合。5、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 净高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 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6.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7,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8.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第一百零四条。人防.城市人民防空规划要求。一.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 平战结合的方针 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及城市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确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专用人防工程由具有相应职责的单位负责建设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含地下交通设施,过街通道等,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及其它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四.住宅区人防工程,1.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2、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为留城人员每人1平方米。原则上以高层为主小区地下室.2层停车场具备防空地下室功能。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时 可规划预留位置,战前增建,3。重要的经济防护目标 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制订战时抢修方案,新建上述项目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统一建设。经济防护重点目标的分级标准 按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4、应结合平战需要设置战备物资仓库,战备物资仓库应设在地下或分散隐蔽的地点、第一百零五条,防震。城市防震减灾。一、本市地震基本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二,供水.供电及燃气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多源供应。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应提高1度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三.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和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避开城市断裂带,不能避开的.断裂带两侧各4公里建设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四、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五,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划定城市避震通道,防灾据点以及避震疏散场地、六.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筑。构筑物,抗震设防能力.第一百零六条,城市防洪,城市防洪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城市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中的相关要求.第一百零七条.易涝风险区治理,在用地布局.竖向规划优化调整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措施减少城市内涝灾害发生频率,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有条件情况下。还可开展地形GIS分析。结合地势低区设置超标地表雨水漫流的行洪通道,使超标雨水安全.快速排出,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八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本规定名词解释,附录 为准,第一百零九条 法律效力 十堰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8日印发的,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十政发.2006.43号.同时作废,本规定施行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继续有效 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附图继续有效.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按本规定执行 名、词。解.释、1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各类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其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总用地的比率.4。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5。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底层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6 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 库 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7。低层建筑。低层住宅则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其他民用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8、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l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是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其建筑高度在l0米以上。小于或等于20米。9。中高层住宅、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10、高层建筑、高层住宅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他民用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11,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指小于10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5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12,房屋纵墙 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或不符合山墙规定的短边外墙 13 房屋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不开设卧室窗的外墙面,其长度,多层建筑不超过14米,高层建筑不超过22米,14,建筑间距、两栋建筑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5,用地界线 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分界线、16,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17,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含车行道,道路绿化带和两侧人行道,18,建筑红线 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和建筑基地内控制建构筑物的定位线,又称建筑控制线,19,规划用地范围、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20、当量小汽车。以4 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21.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 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22 绿地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23,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24、居住组团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5 商业区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26,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7,旧城改建、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28、城市设计。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29,海绵城市,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其本质是要科学的考虑城市生态需求并改善城市的水循环过程 让水在城市的迁移、转化和转换等过程中更加、自然,下雨时下垫面能够有效地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又可经适当的迁移和转化作用 将蓄存的水 释放.并加以利用,30.低影响开发 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采用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通过构建微型分散式生态处理技术实现雨水径流总量和污染控制.开发后的水文特性与开发前基本一致的城市规划与建设模式。31,低影响开发设施.依据低影响开发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 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 植草沟.下沉式绿地 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 植被缓冲带 砂滤系统等 32,下沉式绿地。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 33,绿色屋顶。表面铺装一定厚度滞留介质,并种植植物 底部设有排水通道的屋面,根据种植基质深度和景观复杂程度。绿色屋顶又分为简单式和花园式、34 生物滞留设施 通过土壤的过滤和植物的根部吸附,吸收等作用去除雨水径流中污染物.延缓雨水的人工设施.包括入渗型、过滤型及植生滞留槽三种类型 35、透水铺装.可渗透 滞留雨水的地面铺装结构,包括透水砖。透水水泥混凝土和透水沥青混凝土 36 植草沟,一种收集雨水 处理雨水径流污染,排水并入渗雨水的植被型草沟 包括排水型和入渗型两种类型。37.雨水收集回用.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过适宜的处理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38。人工湿地、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 以雨水沉淀。过滤、净化和调蓄以及生态景观功能为主。人为建造的由饱和基质,挺水和沉水植被,动物和水体组成的复合体.39 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它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 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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