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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第四十九条。城市环卫设施建设 有批准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没有详细规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共厕所设置、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3 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0.20平方米 千人,4,公共厕所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5,公共厕所设置按2500 3000人,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1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 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5米,2、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三,垃圾转运站 垃圾堆场设置。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5米 2 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 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 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第五十条.各项管线工程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要求.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五十一条,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一。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二,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综合管沟,三。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沟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第五十二条。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 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 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五 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 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五十三条.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各种管线交叉时 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块 热力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第五十四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 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 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五十五条、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第五十六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第五十七条.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第五十八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要求控制,第五十九条,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 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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