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规定、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第四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视台 电台.无线电通讯.卫星信号通道等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列分式控制、A。L W,S、分式中。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 5 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四十八条、直接紧临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道路.其道路两侧建筑物控制高度的计算 可将广场 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50。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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