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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 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拥挤或确实需要分居又无宅基地的农村社员。无宅基地回乡落户的离休 退休,退职的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 侨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 均可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通过.生产大队根据规划和用地指标审校同意后、编入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计划占用耕地的。由公社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生产大队编制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第十三条,对社员的老宅基地要统一丈量、不能超过每户规划标准的40、多余部分、不给发证.由大队统筹安排、过去大队给社员新划的宅基地.按标准有多占部分,要收回多占部分,否则多占部分可逐年罚耕地年产值的三至五倍,直至收回,新老宅基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第十四条,社员申请新划宅基地。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 根据每户几代人 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等实际情况、原宅基地确实不够用的户 可以划给新宅基地,非本队社员不准私自向农业生产队申请用地,农业生产队也不准擅自划给宅基地、第十五条.农村社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要尽量占用空闲地、荒废地 对占用的土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不超过二亩或非耕地不超过五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过三亩或非耕地不超过十亩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查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耕地超过三亩或非耕地超过十亩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为本队建房或为平整土地需要自办临时砖瓦厂、灰窖取土用地时经公社审查、报区政府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农业生产队擅自兴办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厂 第十七条 凡列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损坏,村庄建设中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必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报区.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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