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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拥挤或确实需要分居又无宅基地的农村社员,无宅基地回乡落户的离休 退休、退职的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均可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通过,生产大队根据规划和用地指标审校同意后。编入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计划占用耕地的,由公社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生产大队编制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第十三条。对社员的老宅基地要统一丈量、不能超过每户规划标准的40,多余部分,不给发证 由大队统筹安排.过去大队给社员新划的宅基地,按标准有多占部分、要收回多占部分、否则多占部分可逐年罚耕地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直至收回,新老宅基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第十四条、社员申请新划宅基地 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 根据每户几代人。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等实际情况.原宅基地确实不够用的户。可以划给新宅基地、非本队社员不准私自向农业生产队申请用地。农业生产队也不准擅自划给宅基地.第十五条、农村社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要尽量占用空闲地,荒废地 对占用的土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不超过二亩或非耕地不超过五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过三亩或非耕地不超过十亩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三亩或非耕地超过十亩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为本队建房或为平整土地需要自办临时砖瓦厂、灰窖取土用地时经公社审查,报区政府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农业生产队擅自兴办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厂、第十七条,凡列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损坏。村庄建设中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必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报区,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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