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拥挤或确实需要分居又无宅基地的农村社员.无宅基地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 退职的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均可向生产队提出申请 经社员大会通过,生产大队根据规划和用地指标审校同意后.编入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计划占用耕地的。由公社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生产大队编制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第十三条,对社员的老宅基地要统一丈量.不能超过每户规划标准的40。多余部分 不给发证。由大队统筹安排.过去大队给社员新划的宅基地。按标准有多占部分。要收回多占部分,否则多占部分可逐年罚耕地年产值的三至五倍.直至收回、新老宅基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第十四条 社员申请新划宅基地、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根据每户几代人 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等实际情况.原宅基地确实不够用的户,可以划给新宅基地 非本队社员不准私自向农业生产队申请用地 农业生产队也不准擅自划给宅基地、第十五条、农村社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要尽量占用空闲地、荒废地 对占用的土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不超过二亩或非耕地不超过五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过三亩或非耕地不超过十亩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耕地超过三亩或非耕地超过十亩的 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为本队建房或为平整土地需要自办临时砖瓦厂,灰窖取土用地时经公社审查。报区政府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农业生产队擅自兴办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厂、第十七条,凡列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因建房用地而侵占 拆除和损坏.村庄建设中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必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报区、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