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 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居住拥挤或确实需要分居又无宅基地的农村社员.无宅基地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 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 侨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 均可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通过.生产大队根据规划和用地指标审校同意后,编入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计划占用耕地的.由公社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生产大队编制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时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第十三条。对社员的老宅基地要统一丈量.不能超过每户规划标准的40,多余部分.不给发证,由大队统筹安排,过去大队给社员新划的宅基地.按标准有多占部分,要收回多占部分 否则多占部分可逐年罚耕地年产值的三至五倍,直至收回,新老宅基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第十四条.社员申请新划宅基地、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根据每户几代人,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等实际情况 原宅基地确实不够用的户.可以划给新宅基地 非本队社员不准私自向农业生产队申请用地 农业生产队也不准擅自划给宅基地,第十五条.农村社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要尽量占用空闲地,荒废地 对占用的土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不超过二亩或非耕地不超过五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过三亩或非耕地不超过十亩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三亩或非耕地超过十亩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为本队建房或为平整土地需要自办临时砖瓦厂,灰窖取土用地时经公社审查,报区政府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农业生产队擅自兴办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厂 第十七条 凡列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损坏,村庄建设中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 必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报区、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