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拥挤或确实需要分居又无宅基地的农村社员、无宅基地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 退职的职工 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均可向生产队提出申请 经社员大会通过 生产大队根据规划和用地指标审校同意后 编入年度建房用地计划 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 年度建房用地计划占用耕地的,由公社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生产大队编制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第十三条,对社员的老宅基地要统一丈量、不能超过每户规划标准的40,多余部分,不给发证 由大队统筹安排。过去大队给社员新划的宅基地、按标准有多占部分,要收回多占部分,否则多占部分可逐年罚耕地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直至收回、新老宅基地都应服从统一规划。第十四条。社员申请新划宅基地。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根据每户几代人,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等实际情况、原宅基地确实不够用的户.可以划给新宅基地.非本队社员不准私自向农业生产队申请用地、农业生产队也不准擅自划给宅基地.第十五条、农村社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 要尽量占用空闲地。荒废地,对占用的土地 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不超过二亩或非耕地不超过五亩,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耕地不超过三亩或非耕地不超过十亩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三亩或非耕地超过十亩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为本队建房或为平整土地需要自办临时砖瓦厂。灰窖取土用地时经公社审查 报区政府批准,今后一律不准农业生产队擅自兴办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厂。第十七条、凡列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损坏、村庄建设中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必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报区.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