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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地标准第十条,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3 5口人计算,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远郊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 人多地少的村庄须占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第十一条.村庄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 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庄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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