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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地标准第十条。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3.5口人计算、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远郊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人多地少的村庄须占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第十一条,村庄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庄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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