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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地标准第十条,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3 5口人计算。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远郊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山区 丘陵地区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人多地少的村庄须占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第十一条、村庄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 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庄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公共建筑 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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