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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地标准第十条,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3。5口人计算,规划用地限额 规定如下.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远郊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人多地少的村庄须占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 第十一条。村庄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庄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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