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 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建房用地、包括乡村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文体场所。道路.绿化和社队企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社队的农房建设。要服从城市统一规划、服从城市土地管理、第三条,村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私占土地建房、不准越权或利用职权乱批土地进行建设。第四条,村镇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区政府要设置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 各公社要设立由人民代表参加的社队建房和用地管理委员会.并确定若干名管理人员,各生产大队要成立管理小组。第五条、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 是公民应尽的职责.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 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 社员对宅基地,包括老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按照规定用途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在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开矿 烧砖瓦.挖土毁田和葬坟 提倡火葬,农村社队。不准以土地投资入股方式与全民所有制和非农业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投资建设.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如有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 对买卖土地单位给予经济制裁、对双方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分别罚款五十至一百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有宅基地。荒废地、空闲地.坑坡地等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耕地。好地。城市近郊.人均不足一亩耕地的村队,宅基地面积必须严加控制.严禁占用菜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