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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清运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无自行清运能力或者个人需要外运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清运企业进行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进行运输、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具备承运建筑垃圾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承运车辆必须安装全密闭装置并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申领建筑垃圾市区运输通行证后方可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作业的企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对建筑垃圾清运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在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上载明,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要求运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受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第十八条在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市区运输通行证、接受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超期使用,不得租借,转让。涂改 伪造,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清运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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