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登记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市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三。运输期限。种类、数量.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五 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向市,县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后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并与申报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名称及地址、出土期限 消纳场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等事项。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需具备以下条件。一 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地平面图 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 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等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有经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明显的运营公司标志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