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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集储存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连续 密闭的围挡 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 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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