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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收集储存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 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 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 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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