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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收集储存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 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二 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 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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