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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集储存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 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 8米,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 并保持有效使用。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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