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第二十四条产生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市区内不按建筑垃圾市区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七条对在建筑垃圾执法过程中无理取闹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我市有关城市垃圾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