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城市地下空间第七十七条,城市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的内容,第七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面交通,公用设施承载力要求。第七十九条、城市重点地段,同一街区以及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宜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控制,新建相邻商业、办公高层建筑地下室应设置连接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度不应小于2 8米、第八十条.同一深度地下空间设施产生冲突时宜遵守以下避让原则 一、人行和车行设施产生矛盾时、行人设施优先、二。地下民用设施与公用设施产生矛盾时,公用设施优先,三 地下交通设施和管线设施产生矛盾时,交通设施优先。四。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难易程度决定优先权.第八十一条.附。则.本规定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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