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第四十五条、建筑高度均应满足日照 建筑间距 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并按建筑高度分区进行控制,第四十六条、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还应综合考虑节地。节能及居住的舒适性要求、最高不超过100米。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实施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主要干道.重要节点等特殊景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廊.均应编制详细城市设计 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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