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插建住宅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插建住宅是指在已按规划建设的居住片区内部建设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 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第二十八条、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第二十九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组团以下规模的高层住宅 第三十条.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 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 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第三十一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 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第三十二条.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一 土地权属明晰,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 四,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