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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六条,本市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地震风险,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按照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结果,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 软土震陷以及其他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地区.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地区,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的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施工。属于备案类项目的、审批部门备案后。应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体育馆和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进行审核、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城区地震小区划成果、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 建设单位应按照地震工作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属于本市审批而在本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县、区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能,第十二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和专项审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并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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