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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抗震加固第十四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交通、通信,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输油等生命线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 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学校 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第十六条,建 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 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 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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