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抗震加固第十四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 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交通,通信,供水 供电,供气、排水 输油等生命线工程.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五。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第十五条.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第十六条、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 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公共建,构 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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