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农村抗震设防第十七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和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八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指导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第十九条.乡村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村民自建的2层以下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第二十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科普宣传 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方式.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