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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财政 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 交通运输 水利.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抗震设防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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