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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 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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