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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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