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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 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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