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市规划管理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设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 市规划管理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指派规划管理人员现场勘察.掌握有关资料、二、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提出具体的规划要求和设计要点.三、市规划管理局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两个以上的设计方案图或设计模型组织审定.按程序审批后,划定红线图、同时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和规划管理费.规划管理费应当全额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四、市规划管理局审定施工图纸。经现场定位放线后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 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应当按照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桥涵,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个人住宅的不同规划设计要求,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第三十七条,凡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主要连通道两侧的房屋门面进行改建 装修或设置灯箱.广告牌。建设单位或个提交设计图纸.报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三十八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宅 不得违反城市规划。不得占用公共绿地,消防通道。交通通道、给排水通道,影响毗邻房屋通风采光。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兴建,逾期不动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其具体建筑密度 间距 沿道路建筑高度和沿道路建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个在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前 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构、筑物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两个月重新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建设申请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并应尽快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凡在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项目.自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并核发有关许可证件,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管理局批准的位置 范围,标高.建筑面积.结构,造型,色总平面布局等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三条。临主干道.主要连通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在建筑基地内设置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留足消防通道.城市道路、桥梁 广场和其他重要地带的城市雕塑、小品。的布点及其环境设计。应当报经市规划管理发展中国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