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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六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有关资料。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持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申请,二.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技术规定初步确定其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核定用地性质,范围和建筑体量,风格,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五.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拨手续,第二十七条,在市规划区内的乡 镇。办事处,居委会,村.组兴建公共设施,企业,居民区等、需要申请用地的,由乡,镇。办事处 居委会.村提出申请,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建设必须严格按所在地规划进行,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 道路广场、环卫设施.公交场站,市政公用设施预留用地,以及其他建设控制的地带 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沿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代征规划道路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如城市修建道路或敷设管线使用时,应当无条件交出.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一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 必须具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方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规划管理局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并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手续,第三十三条。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临时使用规划区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四条.在市规划区内从事采矿 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废渣,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在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须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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