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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十条 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三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编制,五,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 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十二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市规划管理局应当会同市水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江界限 第十三条,在市域范围内 从事城市勘测和规划设计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要求到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登记和接受资格验证,否则.市规划管理局对其勘测和规划设计成果不予承认、第十四条,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须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第十五条,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和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作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 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一,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二,各乡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专业规划除另有规定外.由市规划管理局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 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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