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在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应当重视环境保护.集中成片开发建设.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功能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区内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口和建筑密度 扩大绿地面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 注重临街建筑景观.疏散扰民工业,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和扩建。重点改建危旧房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地段、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改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旧区改建.应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旧区内严格控制私人新建和扩建住房,对旧住房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进行统一开发或联建。新区私人建房要成片开发或成片联建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规划要求实施。第二十四条。进行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在新区。含开发区.和旧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与详细规划不符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