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城市新区 含开发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在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应当重视环境保护,集中成片开发建设、居住区,商业区 工业区等功能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区内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二十一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口和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 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注重临街建筑景观。疏散扰民工业,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和扩建。重点改建危旧房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地段。第二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时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进行旧区改建、应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旧区内严格控制私人新建和扩建住房。对旧住房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进行统一开发或联建.新区私人建房要成片开发或成片联建.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按规划要求实施,第二十四条,进行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在新区、含开发区。和旧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与详细规划不符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