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必须在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含开发区 开发应当重视环境保护。集中成片开发建设,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功能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区内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二十一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口和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注重临街建筑景观,疏散扰民工业、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和扩建.重点改建危旧房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地段.第二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时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旧区改建 应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旧区内严格控制私人新建和扩建住房、对旧住房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进行统一开发或联建 新区私人建房要成片开发或成片联建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规划要求实施,第二十四条 进行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在新区、含开发区。和旧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与详细规划不符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