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在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城市新区 含开发区、开发应当重视环境保护.集中成片开发建设、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功能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区内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二十一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 逐步改善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口和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注重临街建筑景观,疏散扰民工业,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和扩建 重点改建危旧房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地段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改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旧区改建 应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旧区内严格控制私人新建和扩建住房,对旧住房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进行统一开发或联建。新区私人建房要成片开发或成片联建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按规划要求实施.第二十四条.进行城市新区。含开发区 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在新区.含开发区.和旧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与详细规划不符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