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含开发区 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在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应当重视环境保护、集中成片开发建设、居住区 商业区.工业区等功能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区内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二十一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口和建筑密度 扩大绿地面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注重临街建筑景观、疏散扰民工业.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和扩建、重点改建危旧房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地段、第二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旧区改建,应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旧区内严格控制私人新建和扩建住房,对旧住房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进行统一开发或联建.新区私人建房要成片开发或成片联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按规划要求实施,第二十四条,进行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在新区,含开发区。和旧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与详细规划不符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