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必须在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应当重视环境保护,集中成片开发建设.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功能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区内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 逐步改善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口和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注重临街建筑景观.疏散扰民工业。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和扩建。重点改建危旧房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 交通阻塞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地段.第二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进行旧区改建 应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旧区内严格控制私人新建和扩建住房、对旧住房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进行统一开发或联建,新区私人建房要成片开发或成片联建,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按规划要求实施,第二十四条、进行城市新区.含开发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在新区 含开发区,和旧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与详细规划不符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