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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八条 公路按下列规定由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养护,一 国道,省道由市、县、市。区 公路管理机构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养护。二,县道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三、乡道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指定的单位负责养护,四,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养护,公路穿越城区的路段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分界点,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协商确定。按规定经批准后设立标志,第十九条、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及各级财政投入的养护资金 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也可以采取公路冠名、公路绿化用地有偿使用.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考核 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定期拨付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负责相应路段的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公路养护标准.养护考核办法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检查考核.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或专业养护队伍的养护工作。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面清洁 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 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保证公路处于经常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通行能力.养护责任单位应本着稳固路基边坡,保障安全畅通,美化路容等原则,充分利用公路用地 公路建筑控制区,边坡地,分隔带等 组织进行公路绿化,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和公路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损坏,承载力不足等情况及时予以修复改造,属于农村公路的修复改造。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告、及时组织维修和改造工程,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养护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当设立施工标志或绕行标志、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应减速避让.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公路沿线县、市,区 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 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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