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八条。公路按下列规定由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养护.一 国道,省道由市、县、市 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养护。二 县道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三,乡道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指定的单位负责养护.四。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养护。公路穿越城区的路段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 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分界点,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协商确定。按规定经批准后设立标志,第十九条 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及各级财政投入的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也可以采取公路冠名、公路绿化用地有偿使用.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定期拨付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 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负责相应路段的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公路养护标准,养护考核办法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检查考核.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或专业养护队伍的养护工作.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面清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 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保证公路处于经常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通行能力.养护责任单位应本着稳固路基边坡.保障安全畅通,美化路容等原则、充分利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 边坡地,分隔带等 组织进行公路绿化.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和公路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损坏。承载力不足等情况及时予以修复改造 属于农村公路的修复改造。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告.及时组织维修和改造工程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养护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 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当设立施工标志或绕行标志。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应减速避让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需要挖砂 采石 取土.取水等、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