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八条,公路按下列规定由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养护,一、国道.省道由市、县 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养护、二,县道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三,乡道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指定的单位负责养护,四。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养护.公路穿越城区的路段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分界点.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协商确定 按规定经批准后设立标志 第十九条,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及各级财政投入的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也可以采取公路冠名、公路绿化用地有偿使用。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考核 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定期拨付乡镇政府 办事处.和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负责相应路段的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公路养护标准、养护考核办法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检查考核、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或专业养护队伍的养护工作,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面清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 沿线设施完善 保证公路处于经常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通行能力,养护责任单位应本着稳固路基边坡、保障安全畅通,美化路容等原则 充分利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边坡地、分隔带等、组织进行公路绿化,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公路路基 路面、桥涵和公路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损坏,承载力不足等情况及时予以修复改造 属于农村公路的修复改造,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政府 办事处,报告 及时组织维修和改造工程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养护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 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 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当设立施工标志或绕行标志 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应减速避让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 办事处。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