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八条 公路按下列规定由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养护、一、国道、省道由市 县,市 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养护.二 县道由县,市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三,乡道由乡镇政府,办事处 指定的单位负责养护、四,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养护、公路穿越城区的路段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分界点、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协商确定.按规定经批准后设立标志,第十九条、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及各级财政投入的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也可以采取公路冠名。公路绿化用地有偿使用,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定期拨付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负责相应路段的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公路养护标准 养护考核办法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检查考核、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或专业养护队伍的养护工作。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面清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保证公路处于经常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通行能力,养护责任单位应本着稳固路基边坡 保障安全畅通,美化路容等原则.充分利用公路用地 公路建筑控制区。边坡地,分隔带等、组织进行公路绿化,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和公路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损坏,承载力不足等情况及时予以修复改造,属于农村公路的修复改造 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告、及时组织维修和改造工程,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养护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当设立施工标志或绕行标志、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应减速避让.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 取水等。公路沿线县。市 区 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 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