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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八条。公路按下列规定由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养护,一,国道。省道由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养护.二,县道由县。市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三 乡道由乡镇政府 办事处。指定的单位负责养护。四、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 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养护,公路穿越城区的路段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分界点.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协商确定.按规定经批准后设立标志.第十九条,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及各级财政投入的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也可以采取公路冠名、公路绿化用地有偿使用 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定期拨付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负责相应路段的养护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公路养护标准。养护考核办法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检查考核,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或专业养护队伍的养护工作,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面清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 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保证公路处于经常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通行能力,养护责任单位应本着稳固路基边坡,保障安全畅通、美化路容等原则,充分利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边坡地。分隔带等,组织进行公路绿化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和公路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损坏,承载力不足等情况及时予以修复改造,属于农村公路的修复改造.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告、及时组织维修和改造工程,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 应当在公路养护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 标线限制,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当设立施工标志或绕行标志。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应减速避让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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