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国道 省道的路政管理、县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有关工作、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公路标志牌 标注公路名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城市和村镇等区域设立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标明管理事项和注意事项等,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 办事处。组织设置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公路的行为 确需办理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一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路上行驶的、三 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六。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七 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农村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乡镇政府,办事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砍伐公路树木还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设置经营场所 二 挖砂,采石。取土 种植作物 放牧等活动,三,挖沟引,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截水沟 排水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边沟.桥涵,四,倾倒垃圾。污染公路路面.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设置其他障碍.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性能的试车场地。七、损坏 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二十九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三十条、除公路养护,防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穿越城市规划区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按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管理,公路两侧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由县市区政府划定、农村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参照乡道的标准划定.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事项时 应当遵守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 凡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除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外,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规划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 办事处 应制定规划,逐步予以拆除或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