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公路标志牌 标注公路名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城市和村镇等区域设立公路用地 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 标明管理事项和注意事项等,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 办事处,组织设置。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公路的行为,确需办理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路上行驶的,三 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六。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七、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农村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乡镇政府。办事处。意见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砍伐公路树木还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第二十八条.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摆摊设点,设置经营场所,二 挖砂 采石.取土,种植作物、放牧等活动。三。挖沟引 排,水 利用公路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边沟.桥涵.四.倾倒垃圾.污染公路路面 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 设置其他障碍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性能的试车场地。七、损坏 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二十九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桥梁 隧道和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三十条,除公路养护.防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穿越城市规划区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按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管理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由县市区政府划定,农村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参照乡道的标准划定,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事项时,应当遵守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凡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除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外 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规划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 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第三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 县 市.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 应制定规划。逐步予以拆除或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