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国道 省道的路政管理.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政府 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有关工作。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公路标志牌。标注公路名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城市和村镇等区域设立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标明管理事项和注意事项等。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 办事处,组织设置.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公路的行为 确需办理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路上行驶的、三。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四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 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六、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七、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农村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乡镇政府。办事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砍伐公路树木还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第二十八条.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摆摊设点 设置经营场所。二、挖砂,采石,取土,种植作物,放牧等活动,三.挖沟引、排,水 利用公路边沟。截水沟.排水沟 排放污物,堵塞公路边沟,桥涵.四,倾倒垃圾 污染公路路面,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设置其他障碍。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性能的试车场地,七,损坏,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八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 桥梁、隧道和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三十条,除公路养护。防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穿越城市规划区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按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管理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由县市区政府划定,农村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参照乡道的标准划定。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事项时 应当遵守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 凡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除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外.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规划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 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第三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改建。扩建 县 市、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制定规划、逐步予以拆除或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