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有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公路标志牌。标注公路名称、国道 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城市和村镇等区域设立公路用地 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 标明管理事项和注意事项等 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 办事处,组织设置,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公路的行为,确需办理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路上行驶的,三,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六,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线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七、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农村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乡镇政府、办事处、意见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砍伐公路树木还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第二十八条、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 设置经营场所。二,挖砂 采石.取土。种植作物。放牧等活动,三、挖沟引 排、水 利用公路边沟,截水沟、排水沟 排放污物。堵塞公路边沟,桥涵,四,倾倒垃圾。污染公路路面、五 打场晒粮 堆放物品,设置其他障碍,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损坏,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 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 桥梁 隧道和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三十条 除公路养护 防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穿越城市规划区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按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管理,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由县市区政府划定,农村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乡镇政府.办事处 参照乡道的标准划定,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事项时。应当遵守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 凡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除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外.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规划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第三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改建,扩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 办事处。应制定规划。逐步予以拆除或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