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 畅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规划 建设 养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达到国家规定技术等级标准的国道、省道 县道 乡道,农村公路以及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加快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第四条 市,县,市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有关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安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查车,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 对保护公路和检举 制止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市.县 市 区。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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