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建设。收费和路政管理,组织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对侵占公路用地,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建设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单位和养护工作人员发现破坏,损坏公路和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 责任者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依法予以修复,改建,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整改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三十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决定、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有关管理事项定期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自觉接受其监督。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审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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