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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建设,收费和路政管理、组织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 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侵占公路用地。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建设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单位和养护工作人员发现破坏,损坏公路和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 责任者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依法予以修复,改建,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整改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三十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 秉公执法 文明执法 依法行政,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决定,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有关管理事项定期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审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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