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建设.收费和路政管理。组织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侵占公路用地,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建设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单位和养护工作人员发现破坏,损坏公路和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依法予以修复,改建 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整改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三十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 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 秉公执法 文明执法 依法行政.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决定。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有关管理事项定期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其监督、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审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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