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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建设,收费和路政管理。组织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侵占公路用地。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在建设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单位和养护工作人员发现破坏 损坏公路和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 责任者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依法予以修复、改建.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整改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三十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决定,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有关管理事项定期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其监督.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审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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