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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建设.收费和路政管理,组织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侵占公路用地,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建设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单位和养护工作人员发现破坏 损坏公路和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并接受现场调查.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依法予以修复 改建,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整改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第三十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依法行政、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决定.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有关管理事项定期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审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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