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国家和省的公路规划.会同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路路网规划,公路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交通状况、合理划分界定公路路网中的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号 第九条、公路建设及改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等建设制度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决策、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县道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 改造 乡道和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乡镇政府 办事处,负责、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搞好市域内重要公路的建设与改造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财政拨款外 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贷款 或者由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公路建设用地应包括公路用地和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取土场 供料场等临时用地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路沿线的县。市 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保障工程用地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公路建设市场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维护建设秩序,确保公路建设质量。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实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县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乡道和农村公路由县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第十五条,公路建设改造应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按规定向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第十六条、公路改造改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临时道路不得收取通行费。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公路配套设施.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经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新建和改造公路应当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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