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国家和省的公路规划.会同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路路网规划 公路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交通状况,合理划分界定公路路网中的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号,第九条 公路建设及改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建设制度,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 等规定进行决策 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县道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改造 乡道和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搞好市域内重要公路的建设与改造,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贷款 或者由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公路建设用地应包括公路用地和建设 改造.过程中的取土场 供料场等临时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路沿线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保障工程用地,第十三条、市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对公路建设市场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维护建设秩序、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实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 县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乡道和农村公路由县,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第十五条、公路建设改造应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按规定向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第十六条,公路改造改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道路不得收取通行费。第十七条。公路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 养护.环境保护等公路配套设施,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经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 新建和改造公路应当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