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国家和省的公路规划。会同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路路网规划.公路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交通状况。合理划分界定公路路网中的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号,第九条 公路建设及改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建设制度.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决策,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县道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改造。乡道和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搞好市域内重要公路的建设与改造,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财政拨款外 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由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公路建设用地应包括公路用地和建设 改造.过程中的取土场。供料场等临时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公路沿线的县,市,区.政府 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保障工程用地。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公路建设市场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维护建设秩序.确保公路建设质量,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实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县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乡道和农村公路由县。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第十五条。公路建设改造应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按规定向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第十六条。公路改造改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临时道路不得收取通行费,第十七条,公路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公路配套设施,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经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 新建和改造公路应当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