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国家和省的公路规划、会同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路路网规划,公路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交通状况。合理划分界定公路路网中的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号.第九条、公路建设及改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建设制度、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 等规定进行决策。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县道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改造。乡道和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搞好市域内重要公路的建设与改造.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贷款 或者由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公路建设用地应包括公路用地和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取土场,供料场等临时用地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 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公路沿线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 应当按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保障工程用地,第十三条,市.县 市、区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对公路建设市场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维护建设秩序 确保公路建设质量。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实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县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乡道和农村公路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第十五条、公路建设改造应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按规定向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第十六条 公路改造改建时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 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道路不得收取通行费、第十七条,公路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公路配套设施,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经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新建和改造公路应当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