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 结合国家和省的公路规划.会同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路路网规划,公路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交通状况.合理划分界定公路路网中的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号 第九条 公路建设及改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等建设制度。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决策、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县道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改造 乡道和农村公路的建设改造由乡镇政府。办事处 负责、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搞好市域内重要公路的建设与改造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由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公路建设用地应包括公路用地和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取土场。供料场等临时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 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公路沿线的县.市 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工作、保障工程用地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公路建设市场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维护建设秩序.确保公路建设质量,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实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县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乡道和农村公路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和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改造应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按规定向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第十六条 公路改造改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道路不得收取通行费,第十七条,公路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公路配套设施,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经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 新建和改造公路应当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