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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占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调查区域交通流量.停车需求,道路规划建设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该区域车辆停放场所不足,三.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要 五、其他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 建设等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第二十五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二,交通流量大的城区主,次干道 三,在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四、在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以内,五 影响交通或有碍市容的,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第二十六条.为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停车泊位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撤销,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 应及时清除停车泊位标志.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八条、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或暂时禁止车辆停放,但应及时以显著标志进行公告,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收费的停车泊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和收费。招标等公开竞争方案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标等公开竞争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者应按市公安交通管理 市物价等部门的要求.设立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并将停放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事项予以公示。其他停车泊位的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第三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可采取按时或按次的方式计收停车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各区域停车泊位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收取停车费的,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停车费的。按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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