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管理 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市区,市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停车场、位、的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位 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主要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第四条,停车场、位、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资源共享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位、的行政管理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泰山管委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停车场 位.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物价.工商,建设 交通 财政。城管执法、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停车秩序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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