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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 客货运输场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泰山风景名胜区与市区结合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管理 由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道路畅通。方便游客,保护环境等原则.协商确定.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专门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三,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 本居住区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 四,临时停车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短期或不定期限的停车场.五、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按规定在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或停车线,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第89号令,等文件关于车辆停放管理的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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