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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停车秩序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适当位置设置指引标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区域设立显著的禁停标志,引导车辆入场。位,停放、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准许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停放车辆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车线内有序停放。第三十四条,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内 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停放,第三十五条.沿街单位、个人 门前的停车场。位、公共场所的停车场.位.景区景点的停车场,位 及其他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配备专人指挥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保障车辆出入有序,停放整齐。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停车秩序,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对货运车辆停放比较集中的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规划、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合理设置停车场.临时性停车场所或停车泊位、货运车辆应当入场。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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