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 并加强监督检查 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服务规范等.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将停车场的位置,停车容量。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各类停车场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第十七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报请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收取停车费、经营性停车场应按市物价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将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 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定。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应急情况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作为应急性临时停车场,临时开放的停车场,由市物价部门制定专门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景区景点的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施划停车泊位或停车线、没有施划泊位或停车线的.不得作为停车场,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