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服务规范等。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将停车场的位置.停车容量、管理制度 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各类停车场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第十七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报请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收取停车费,经营性停车场应按市物价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 将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定。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应急情况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作为应急性临时停车场。临时开放的停车场.由市物价部门制定专门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 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停车场 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景区景点的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施划停车泊位或停车线。没有施划泊位或停车线的,不得作为停车场。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