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服务规范等,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将停车场的位置,停车容量 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各类停车场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第十七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经营者应报请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收取停车费 经营性停车场应按市物价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将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定。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条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应急情况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作为应急性临时停车场,临时开放的停车场、由市物价部门制定专门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景区景点的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施划停车泊位或停车线,没有施划泊位或停车线的,不得作为停车场,位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