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和服务规范等 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将停车场的位置,停车容量,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各类停车场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 第十七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报请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收取停车费.经营性停车场应按市物价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 将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定,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应急情况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单位院落 操场等场所作为应急性临时停车场 临时开放的停车场.由市物价部门制定专门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沿街单位、个人.门前的停车场 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景区景点的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施划停车泊位或停车线.没有施划泊位或停车线的 不得作为停车场,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