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服务规范等、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 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将停车场的位置 停车容量,管理制度 服务规范 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各类停车场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第十七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报请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 方可收取停车费.经营性停车场应按市物价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将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 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应急情况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作为应急性临时停车场。临时开放的停车场.由市物价部门制定专门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 沿街单位.个人 门前的停车场 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景区景点的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施划停车泊位或停车线.没有施划泊位或停车线的、不得作为停车场,位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