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服务规范等、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各类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将停车场的位置、停车容量.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各类停车场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第十七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报请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 方可收取停车费。经营性停车场应按市物价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 将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予以核定、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机关 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前来办理事务的社会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应急情况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作为应急性临时停车场、临时开放的停车场 由市物价部门制定专门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沿街单位 个人,门前的停车场.公共场所的停车场,景区景点的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施划停车泊位或停车线 没有施划泊位或停车线的,不得作为停车场,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