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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具体按国家.省和市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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