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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五条,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5年后,购房人方可转让其住房 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同等条件下。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满5年,包括5年 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 必须以不高于届时同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无申请人购买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九条,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提倡业主自行组织进行管理,也可聘用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具体由小区业主自主决定 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 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第三十条.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应当实行,一户一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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