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 设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会同市房管 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发改.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第七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户面积和分配户数.二,经济适用住房实现方式,采取实物分配方式还是发放购房货币补贴方式,1。若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实物分配,建设方式是集中建设还是分散建设。2,若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货币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户数,补贴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可通过招投标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也可由市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开发建设。分散建设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按一定比例分解到当年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招拍挂计划中、作为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招拍挂条件 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 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具体办法.由市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按规定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 计入房价,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第十条.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 改变土地用途 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一条 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分散建设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计算优惠金额,优惠金额可在招拍挂成交价款或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予以核减,分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位置和数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 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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