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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分,配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一次补贴,一。在泰山区 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 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 的家庭,三 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 包括5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计算家庭收入.四。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低收入标准、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房管、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进行测算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 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区房产管理机构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公示期满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第十八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完成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 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报送材料的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核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不予核准的 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后 申请人根据当年度市政府确定的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如果实行实物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 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二 如果采取租赁方式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三.如果采取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应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和房屋买卖协议 房产证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或当年计划发放补贴户数时。无房户、持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应当优先购买或承租,领取补贴,其余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第二十一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将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定比例用作出租,不再出售。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不再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 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第二十三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经营性设施租售的收益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该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开发建设.以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第二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市国土资源、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 保障面积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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