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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 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二、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三 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四、从事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五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六。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七、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八。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九、供水单位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市,县 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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