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济南市城市道路工程HSE管理规范 DB3701/T 10-2020
  • 菏泽市“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服务规范 DB3717/T 2-2020
  • 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7年
  • 济宁市公务用车运营服务规范 DB3708/T 3-2020
  • 山东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DB37/T 4238-2020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3年
  • 山东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监测规范 DB37/T 4305-2021
  • 山东省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 DB37/T 4190-2020
  • 济宁市公务用车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708/T 1-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2部分:户籍人口信息 DB37/T 4221.2-2020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二,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四,从事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五,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六.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七,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八.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九,供水单位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