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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 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 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 工程建设单位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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