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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发展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依法进行招标,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 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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