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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 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依法进行招标。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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