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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 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 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五条市,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 环境保护 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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