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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 建设.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 协调和指导。第五条市、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 卫生 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 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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