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五条市。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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