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 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 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第四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 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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