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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 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第四条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五条市.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物价 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 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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