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水管理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直至终止供水合同 停止供水。第十九条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农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同意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 设计和施工安装 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 承担,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 户.单位,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第二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为鼓励节约用水 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第二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三 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县、市,区。物价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四 城市自来水管网工程向农村延伸供水的,水价按照农村公共供水定价原则核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三条边远贫困山区,远距离调水区,严重分散居住供水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四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