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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街道,镇、社区、示范街,路.等群众性创建活动。第五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评比制度.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季度对各区和市属各开发区,每半年对各县,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比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比。第五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暗访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采用。整改三联单.的形式 告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情况应书面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和复查。第六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向有关机关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考核干部实绩的内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干部提拔、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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