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六十二条、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二 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 乱刻 或者未经批准张挂 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至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至200元。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六.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 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七 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八,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九 畜力车进入市区,不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造成撒漏的,每次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规定、对含有病毒 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 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十一,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第六十七条、在市区广场。主次干道或其他公共场所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等强制措施 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商品,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改正、驶离,第七十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 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因井盖更换或正位不及时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对设置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 并可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的罚款。第七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