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 创建整洁.优美 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城市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属地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教育,文化等部门 应当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规划 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政府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